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从长时间研究法律规则本身,到开始关注适用法律的方法,这也是我国国内学者对于法律研究关注点的重大转变。而对于法律方法的研究,目前国内法学界对其的研究重点开始转向司法实践领域。法律方法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于对于法律方法的研究大都仍然处于理论阶段,而对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的研究不多,使得法律方法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八种加重情节,对于加重情节如何理解、掌握和解释,如何适用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事实上,影响到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本文以《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持枪抢劫”为切入点,阐述司法人员对于该条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展现当前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应用现状。以此,来探究法律方法本身、法律方法对于司法实践的作用,以及提出对于改善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建议。
一、《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持枪抢劫”在司法中适用现状
(一)案例引入
西安的“7.13仿真枪抢劫案”,2010年7月13日下午3时,西安市莲湖区小酒店内突然闯进两名男子,向店主提出要买烟,当女店主将烟放在柜台时,一男子手持疑似手枪的物体,另一名偏瘦男子手持一把砍刀,冲进柜台内,对店主夫妻实施抢劫。店主奋起反抗,其中男店主的手部被划伤。两嫌犯见势不妙,跑出店外,下午18时30分左右,警方将两名嫌疑人抓获。
同样,在河北11月27日,河北邢台市某银行发生“持枪”抢劫。一名银行工作人员正在帮助客户操作自助系统,而身穿绿衣服男子右手持“枪”威胁,左手拉扯工作人员。该犯罪嫌疑人于晚上抓获。据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通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男,33岁)作案工具是一把塑料仿真枪。此人却同时触犯抢劫罪的两个加重情形:抢劫金融机构、持枪抢劫。
上述两个案例同样涉及到《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这个加重情节,但是由于两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持的是仿真枪,而《刑法》中没有对“枪”的范围和类型作规定,这就需要司法人员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运用法律方法,对规定加以解释和适用。
该规定在司法中适用的问题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