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中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是以家庭、家族、宗族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户籍制度,也就是户口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我国户籍制度具有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控制制度的一切基本特征,是在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1950年8月12日,公安系统颁发的《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正式开始了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这是新中国户籍制度开始的起点。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我国现行的户口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不断进行改革,呈现出新的特点。1958年1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户籍管理法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大流动趋势的出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对经济发展和社会人力资源整合有积极意义的户籍政策。为了进一步方便、服务大学生群体,公安部2003年8月7日颁布的三十项便民措施中与高校户籍直接相关的内容有三项: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