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如何“共有”?2月7日,据浙江省宁波市住建局消息,《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将于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旨在深入推进该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实现购房者拥有产权住房的梦想。
在共同富裕的路上,房产、教育和医疗,一直是社会关心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宁波市积极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出与市场接轨但兼顾保障性的共有产权住房,推动住房回归居住属性,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该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共有产权房房源如何筹集建设?
《办法》提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既有房源转用这三种筹集建设房源渠道。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为例,《办法》规定土地出让前,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要求、车位车库产权归属、不动产登记、房源回购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对于社会关注的价格问题,《办法》提出,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共有产权住房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其中,交付未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考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平均价格;交付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照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存量住房小区平均交易价格。
据悉,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购房家庭与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是购房家庭实际出资额占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房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同批次销售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
此外,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购房家庭,购买政府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自主选择持有不低于60%的产权份额。
按照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精神要求,《办法》将供应对象覆盖到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和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
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办法》要求主申请人具有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行政区域城镇户籍连续满10年或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在该市无房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办法》要求主申请人是在当地登记注册的单位稳定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该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在该市无房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此外,《办法》还对限制供应的家庭和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衔接进行了明确,并明确了上市交易限制、产权份额继承、离婚析产以及违规情况处罚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