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学,目前可见者仅P.2643《古文尚书》一条题记,其卷末题:“乾元二年(759)正月二十六日义学生王老子写了,故记之也。”从目前仅见的这一则署名题记中可知,初盛唐时期的敦煌地区确有义学存在。唐代的义学包括乡学和私人学塾,也有寺院学校亦称义学。在这些学校中读书的学生称为“义学生”。在新疆吐鲁番(亦即唐朝西州高昌县)阿斯塔那363号墓出土的《景龙四年卜天寿抄<十二月新三台词>及诸五言诗》中,有“西州高昌县宁昌乡厚风里义学生卜天寿,年十二,状□”字样,在同卷另一处又有《唐景龙四年(710)卜天寿抄孔氏本郑氏注<论语>》残卷末题:“景龙四年(710)三月一日私学生卜天寿□”字样。据文书整理者称,本件背面还书有小字一行:“景龙四年崇贤馆义学生”。由此可知,义学或就是私学,而西州义学的存在,也为敦煌地区义学的存在提供了有力地佐证。前辈学者如李正宇、高明士等先生都据此认为此处的“义学生”乃是同官学生相对的称谓。由此可知,P.2643中的所言的“义学”,也就是与官学相对而言的私学。
3.社学
关于社学,目前所据文献主要为P.2904《论语集解卷第二》末题:“未年正月十九日社少子(学)写记了。”此卷文书具体书写年代不详,前辈学者据其书法判断,应是晚唐时期写卷。据此可见晚唐时期敦煌地区确有社学存在。然而对于此处的“社学”,李正宇先生认为“此社学乃是社团所立之学,并非后世所称之社学,社学亦当视做乡里村学的一种”。 高明士先生也持类似观点,认为此社学乃是地方社邑所设之学。笔者以为前贤这一论断似乎还有可以商榷的余地。社邑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基层社会组织,唐朝地方立有官社与私社两种。官社的功能,在于掌理国家祭祀礼仪,劝农务本,敦序教义,整齐风俗。私社则是民问结成的社团,具有宗教活动和互助的功能。顾炎武曾云:“社之名起于古之国社、里社,故古人以乡为社。”因此,此处之“社学”乃是此一时期的乡村学校。唐代社邑的职能包含“敦序教义,整齐风俗”的教化功用,故“社学”即是社邑所成立,建于乡里之间,用于教育乡里子弟的教育机构。唐代敦煌社会结社风气盛行,敦煌民众基于共同的职业、兴趣、社会或文化活动,自愿组成“社邑”组织,彼此互助合作、共同遵守社组织所制订的社条规范。